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5月7日,签订的合同的租赁合同租期至10月31日,超过6个月了,不是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吗

2026-01-21

5月7日签订的租赁合同租期至10月31日,从5月7日到10月31日,实际履行期间不足6个月(例如,5月7日至10月31日约为5个月24天)。根据《民法典》第七百零七条,租赁期限六个月以上的,应当采用书面形式。此处的“六个月以上”通常指租赁期限覆盖或超过六个月整。本题中,租赁期限虽跨越了6个月,但实际天数不足六个月,因此不属于“应当采用书面形式”的法定情形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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