D是哪里错了?
D选项错误在于个体工商户购置的设备一次性扣除政策有特定条件。根据现行规定,个体工商户在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置的设备、器具,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,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,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。但该政策适用于所有设备器具,并未对“为开发新技术”的设备设置特殊的一次性扣除规定。
这个为什么先减修缮费再减20%的扣除费用,计算综合所得的时候为什么先减20%的扣除费用再减生计费专项扣除等?
这是两类不同所得的计算规则差异。
财产租赁所得(本题)的计算顺序是:
1. 每月收入先减除修缮费(每次800元为限)等实际支出;
2. 再减除20%的费用(每次收入不超过4000元时减800元,超过4000元时减20%);
3. 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,按适用税率(住房租赁为10%)计税。
综合所得(工资薪金等)的计算顺序是:
1. 全年收入减除6万元生计费;
2. 再减除专项扣除、专项附加扣除等;
3. 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,按七级超额累进税率计税。
顺序差异源于税法对不同所得类型规定的扣除项目和计算步骤不同。
财产租赁所得应该直接是20%的税率啊,怎么减20%呢?
财产租赁所得在计算个人所得税时,先减除费用,再计算税额。
根据规定,每次收入不超过4000元的,减除费用800元;超过4000元的,减除20%的费用。本题收入80000元超过4000元,因此先减除20%的费用,即80000×(1-20%)=64000元作为应纳税所得额,之后再按20%税率计算税额。
投资部分为什么不计算,投资的时候不是按最高售价缴纳消费税吗
投资部分不计算,是因为乙公司收回委托加工车辆后,用于对外投资的行为发生在销售环节之后,且题目问的是“乙公司应申报缴纳消费税”,乙公司投资的是已收回的委托加工车辆,属于自产应税消费品用于投资,应视同销售缴纳消费税。但本题计算的是乙公司销售80%部分应申报的消费税,投资部分(10%)的消费税由乙公司在投资环节自行申报,与本题计算销售80%部分应补缴的消费税无关。
4000是怎么来的?
这个题应该 是选A的
5月7日,签订的合同的租赁合同租期至10月31日,超过6个月了,不是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吗
5月7日签订的租赁合同租期至10月31日,从5月7日到10月31日,实际履行期间不足6个月(例如,5月7日至10月31日约为5个月24天)。根据《民法典》第七百零七条,租赁期限六个月以上的,应当采用书面形式。此处的“六个月以上”通常指租赁期限覆盖或超过六个月整。本题中,租赁期限虽跨越了6个月,但实际天数不足六个月,因此不属于“应当采用书面形式”的法定情形。
正确答案应该是B吧
正确答案是A。根据《民法典》第1199条,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教育机构受到人身损害,适用过错推定责任,即教育机构需自证尽到职责才能免责。而B项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,依据《民法典》第1200条,适用一般过错责任,需由受害方证明教育机构有过错。因此,需要承担过错推定责任的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情形。
合伙企业的合伙人有公司和自然人,该合伙企业本年利润总额为正数,自然人需要就该利润缴纳经营所得个税,公司合伙人暂不需要,是等该合伙企业分配利润后再并入公司的收益缴纳所得税吗?
根据现行税法,合伙企业采用“先分后税”原则。利润总额计算出来后,无论是否实际分配,均需按合伙协议约定的比例(或协商比例)计算各合伙人应分得的所得。对于公司合伙人,其分得的所得应并入公司当期应纳税所得额,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。因此,公司合伙人是在合伙企业利润确定时即产生纳税义务,而非实际分配时。
物权请求权不是以所有权人为请求权主体吗?丙不是三轮车的所有权人,只能有占有返还请求权,没有物权请求权吧?
物权请求权的主体不限于所有权人,也包括用益物权人和担保物权人。丙通过善意取得取得了质权,作为担保物权人,可以基于质权(物权)请求无权占有人丁返还质物。因此,丙既享有占有返还请求权(基于占有被侵夺),也享有物权请求权(基于其质权)。
为什么是每年不是次年
根据《涉税专业服务监管办法(试行)》规定,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应于每年3月31日前报送上一年度的总体情况。这里的“每年”指的是报告期的截止日期,即每个自然年度结束后,都应在次年3月31日前完成报送。因此,“每年3月31日”已隐含了报送上一年度(即“次年”)情况的意思,选项A表述符合法规原文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