不可以。不建议继续只使用“其他应付款”科目来处理这0.3万公司垫付款。原因如下:1. **科目性质混淆**:“其他应付款”核算企业应付、暂收的款项,属于负债类科目。公司为员工垫付的0.3万,是公司对员工的一项债权,属于资产,应记入“其他应收款”。将其留在“其他应付款”贷方,会虚增负债、掩盖真实的债权债务关系,导致科目核算内容不清晰。2. **对账与管理困难**:若将垫付款留在“其他应付款”贷方,该科目余额将无法准确反映应从工资中代扣代缴、尚未缴纳的金额,给后续与员工核对、与社保公积金中心对账带来混乱。启用“其他应收款”能清晰、单独地追踪这笔应向员工收回的垫付款。3. **会计信息失真**:这种做法不符合权责发生制原则,不能真实反映企业的资产(应收债权)状况。因此,必须将公司垫付的员工个人部分与正常代扣部分区分核算。正确的做法是如之前所述,将垫付的0.3万从“其他应付款”中转出,确认为“其他应收款”,以确保账目清晰、准确。
**情况一:多扣0.2万**这属于从员工工资中代扣代缴的款项扣多了,应退还给员工或用于抵扣下期款项。账务处理如下:1. **发放工资时**(假设多扣0.2万为社保部分):借:应付职工薪酬-工资 3万贷:其他应付款-社保及公积金 0.7万 (0.5万+0.2万)应交税费-应交个人所得税 0.1万银行存款 2.2万 (2.4万-0.2万)2. **处理多扣款项**:* **若退还给员工**:借:其他应付款-社保及公积金 0.2万贷:银行存款 0.2万* **若留抵下月**:无需额外分录,下月发放工资时,在“其他应付款-社保及公积金”贷方少记0.2万即可。**不能直接冲减上月计提的“应付职工薪酬”,** 因为计提金额是基于应发工资总额,与实际扣款差异无关。**情况二:少扣0.3万**这属于公司应承担的员工个人部分社保/公积金,因扣款不足而由公司垫付。账务处理如下:1. **发放工资时**(假设少扣0.3万为社保部分):借:应付职工薪酬-工资 3万贷:其他应付款-社保及公积金 0.2万 (0.5万-0.3万)应交税费-应交个人所得税 0.1万银行存款 2.7万 (2.4万+0.3万)2. **处理少扣款项(公司垫付)**:这0.3万本质是公司为员工垫付了其个人应缴部分,应作为对员工的应收款。借:其他应收款-员工社保(或:其他应收款-XX员工) 0.3万贷:银行存款 0.3万(注:此分录可与缴纳社保的分录合并,见下)3. **缴纳社保时**(公司部分1.2万 + 个人部分0.5万):借:应付职工薪酬-社保及公积金 1.2万其他应付款-社保及公积金 0.2万 (从工资中实际扣下的部分)其他应收款-员工社保 0.3万 (公司垫付、待向员工收回的部分)贷:银行存款 1.7万**核心原则**:1. “应付职工薪酬-工资”的借贷方始终按**应发工资总额**核算,不因实发或代扣金额错误而调整。2. 代扣款项(社保公积金、个税)通过“其他应付款”核算,差异通过调整此科目或计入“其他应收款”处理。3. 公司为员工垫付的款项,应记入“其他应收款”,并向员工收回。
你好,老师。在您回答的情况二中的2、3答案,少扣的这0.3万也就是本质公司为员工垫付的其个人应缴部分的这0.3万,可不可以不启用“其他应收款”这个科目,可以继续只用“其他应付款”科目吗?就是不做“情况二中的2”的账务处理,情况二中3改为只用“其他应付款”:借:应付职工薪酬-社保及公积金1.2万 其他应付款-社保及公积金0.5万 贷:银行存款1.7万,因此用“其他应付款-社保及公积金”贷方0.3万去表示公司为员工垫付的其个人应缴部分的这0.3万,可以这样做吗?谢谢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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